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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数据局正式揭牌

原创 通讯员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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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国家数据局正式揭牌。国家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总台央视记者 吴昊 刘柏煊)

根据新华社报道,国家数据局将由国家发改委管理,为副部级单位,负责协调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根据改革方案:

1)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研究拟订数字中国建设方案、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协调国家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等职责划入国家数据局。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组织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等职责划入国家数据局。我们判断,组建国家数据局后,可以集中各方资源全面推进数字中国,数字中国有望步入发展快车道。

国家数据局宏观统筹数据发展

统筹职能,聚焦数据宏观发展职能。数字经济关涉到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为此国务院于2022年7月同意建立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此类协调机制的建立,是健全管理体制的重要尝试,有利于各部门形成政策合力,从而适应数字经济发展新阶段的现实需求。但是,如果相似职能分布于不同部门,即使有了此种协调机制还是有可能出现重复建设、多头管理的现象。为此,在此次机构改革中将部分相应的职能统合于“国家数据局”,并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实际上,这种思路在过去的机构改革中就曾出现过。譬如,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十年间,反垄断行政执法由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分别承担,多头监管之下难以对垄断形成有效的监管。对此,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职责划归一处,并于2021年11月专门成立了国家反垄断局,专司反垄断执法。

在下一阶段,国家数据局最重要的任务是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的建设。“数据二十条”提出20条政策举措,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在国家数据局组建前,数据基础制度主要由国家发改委的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负责,但建设数据基础制度关涉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作为发改委的内设司局可能难以有效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的建设。同时,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目标是“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其实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以及数字中国建设等职责高度相关,为避免多头管理、重复建设,减少协调成本,将中央网信办与国家发改委一部分职责合并,单独设立国家数据局体现了本次机构改革统筹相关职责、优化管理体制的目标,有利于集中力量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的建设。

合理分工,建构“1+1+n”的多部门协同治理格局。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数据局作为国家发改委所管理的国家局,其职能主要是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而这并非数据领域的全部权力。这意味着国家数据局并非像国家反垄断局一样拥有反垄断领域的全部执法权,而是存在一定权力分工。有观点指出,此次机构改革是“把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中的发展职能与安全职能分开,将市场流通和安全监管分离,对摆脱目前数据流通利用的困境、快速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极为有利”。

国家数据局主要负责数据基础制度、基础设施与基础性规划的统筹设计与建设,既不涉及数据安全的监管,也不涉及对某一具体行业与领域的治理,其核心特征是基础性与宏观性。而对于网信部门而言,在机构改革前既负责数据监管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职责,也在一定程度上负责诸如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宏观发展职能。而实际上,发展与安全之间并非完全一致,可能存在一定的价值冲突,而这样的权力集中在某一个机构的机构分工并不科学,可能将会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因此,本次机构改革将国家网信部门与数据发展相关的职能剥离,交由国家数据局统一行使。

在此次机构改革后,除了网信部门和国家数据局之外,行业主管部门仍拥有一定在对应领域内的职权,譬如工信部门拥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数据管理职权;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机构改革后为金融监管总局)拥有金融领域的数据管理职权;国家卫健委拥有健康医疗领域的数据管理职权。这些具体部门的职权与国家网信部门与国家数据局的职权存在显著区别。国家网信部门与国家数据局的职权范围具有一般性和基础性,可以对各个领域与行业普遍产生影响,例如,国家数据局负责的数据基础制度,未来将是各个领域均应遵守的基础制度。国家网信部门所起草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果被通过则也将是各个领域都应当遵守的规范文件。而工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卫健委等机构的职权仅覆盖于本领域内,实际上是在国家数据局与网信部门制订的安全与发展的相关要求、基础制度和规划下,结合本领域具体情况负责具体实施的主体。其在各自领域内,既负责相应的数据安全监管职能,也拥有一定的数据发展规划权力。由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家数据局统筹一般性的规则与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指引与约束上述具体部门的权力运行,而国家数据局的成立又将数据发展与数据安全相分离,有利于各个机构的目标独立性,敦促各自目标的有效实现。

协调发展,理顺央地数据机构关系。从国家数据局的发展历程来看,其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国家决定组建国家数据局之前,我国部分省市已经设置了一些与数据相关的机构部门。需要厘清地方数据部门与国家数据局的关系,才能建立科学的数据管理体系。实际上,可以将国家数据局与地方数据管理机构相对应,为其提供业务上的指导的同时尊重地方的合理创新,从而形成科学的纵向数据管理体制。

地方数据管理机构的职权与国家数据局的职权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对此,应当明确的是地方的数据主管部门的设置不宜盲目照搬或复刻国家层面的国家数据局。原因在于,国家数据局的成立本就是在借鉴、吸收地方数据管理机构建设的基础上而形成的部门,而地方的数据管理部门的成立先于国家数据局,本就是一种创新和探索的手段,没有必要因为国家数据局的成立就否定地方创新的空间和余地。当然,也不应该忽视国家数据局与地方数据管理机构之间本应建立的联系,建立上下对应的机构关系,有利于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协调、高效发挥职能。


国家层面的机构与地方层面的对应机构所面临的问题与需要承担的任务必然有所不同,遵循因地制宜原则,尊重地方关于数据管理机构职能配置的自主权,可以为未来数据管理体系的科学化发展提供一定的实践材料。

最后修改时间:2023-10-25 11: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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