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与依据】为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提高网络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
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
维护、使用网络,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以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个人及家庭自建自用的网络除外。
第三条【确立制度】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网
络实施分等级保护、分等级监管。
前款所称“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
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
交换、处理的系统。
第四条【工作原则】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应当按照突出重
点、主动防御、综合防控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重点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的基础
设施安全、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网络运营者在网络建设过程中,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同步运行网络安全保护、保密和密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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