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书面记录、打印复印版等。
第
6
条对于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种业务数据,须保存
7
年。
第
7
条业务数据的保存时间,在符合各业务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下,必须尽量保证较长期限的留存,原则上不小于三年。
第
8
条
L3
以及
L4
级别的业务数据,需要保证存放数据的介质必须在
安全的地方,非授权人员(公司最高管理层、相关部门负责
人(直线业务总监
--
直线业务总经理
--
直线业务经理
--
直线业
务管)、相关工作具体责任人)不得进入相关区域。
L2
及以
上级别的数据,不允许通过保存在电子设备上或通过书面的
方式携带出公司,或在公司区域外公开讨论。如有特需,必
须通过部门数据安全负责人或总经理级批准,并上报综合管
理部记录在案
第
9
条 数据备份的计划和管理,按各业务需求进行。
第
10
条 原则上通过电子方式保存的数据不需要进行销毁。书面记
录、打印复印版的数据,在超过数据保存时间的要求后,可
以选择性销毁,
L2
及以上级别的业务数据,销毁时必须由责
任人、直线管理层或部门数据安全负责人通过粉碎机粉碎。
第四节 数据的导入、录入和修改管理
第
11
条 数据的录入,指各部门逐一将业务数据备案的过程。数据
录入必须由相关部门总经理级提前向综合管理部报备。
第
12
条 数据修改,指软件部门、数据部门改变备案系统中已有的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