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医疗服务的发展,持续推进“互联网+中医药”便民惠民服务向纵深发展,推
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提升便捷化、智能化、人性化服务水平;优化中医
药资源配置,促进优质中医药资源下沉,推进区域中医药资源整合共享,提高
中医药服务能力、水平和效率。
第六条 中医医院应当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医疗联合体的支撑作用,对接区域
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强化中医药特色应用和业务功能集
成,推进医疗联合体实现协同管理,促进电子健康档案和中医电子病历的连续
记录与信息共享,实现医疗联合体内信息互通共享。
第七条 中医医院应当以数据应用为导向,坚持价值引领、基础先行、稳步
推进、融合创新、安全发展、开放合作的原则,推动中医药数据合规高效流通
使用,为中医医院传承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第八条 中医医院应当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履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
责任义务,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健康医疗
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强化中医医院关键信息基
础设施的安全防护。
第九条 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管
理制度,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的相关标准与规
范。
第十条 本规范适用于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
医院。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应当成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
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书记或院长、分管副院长、信息管理与技术部门以
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和管理医院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
审议医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审核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制度,
协调医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应当设立信息管理与技术部门(医院一级职能部门)。主
要职责:拟订医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年度资金预
算,制定医院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医院信息
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维,负责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管理,负责医院
数据资源的管理、分析和利用,负责信息技术的咨询和服务,承担其他信息化
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应当成立信息化技术协调工作小组,信息管理与技术部
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信息管理与技术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
学科的专家。主要职责:负责信息化工作的技术协调、流程优化、需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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