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分析、 评估境 内自然 人的行 为;
(三) 法律、 行政法 规规定 的其他 情形。
第四 条
个人 信息是 以电子 或者其 他方式 记
录的 与已识 别或者 可识别 的自然 人有关 的各种 信
息, 不包括 匿名化 处理后 的信息 。
个人 信 息 的 处 理 包 括 个 人 信 息 的 收 集 、 存
储、 使用、 加工、 传输、 提供、 公开、 删除等 。
第五 条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应 当 遵 循 合 法、 正
当、 必要和 诚信原 则,不 得通过 误导、 欺诈、 胁
迫等 方式处 理个人 信息
。
第六 条
处理 个人信 息应当 具有明 确、合 理
的目 的,并 应当与 处理目 的直接 相关, 采取对 个
人权 益影响 最小的 方式。
收集 个人信 息,应 当限于 实现处 理目的 的最
小范 围,不 得过度 收集个 人信息 。
第七 条
处理 个人信 息应当 遵循公 开、透 明
原则 ,公 开 个 人 信 息 处 理 规 则 , 明 示 处 理 的 目
的、 方式和 范围。
第八 条
处理 个人信 息应当 保证个 人信息 的
质量 ,避免 因个人 信息不 准确、 不完整 对个人 权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第九 条
个人 信息处 理者应 当对其 个人信 息
处理 活动负 责,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障所 处理的 个
人信 息的安 全。
第十 条
任何 组织、 个人不 得非法 收集、 使
用、 加工、 传 输 他 人 个 人 信 息, 不 得 非 法 买 卖、
提供 或者公 开他人 个人信 息;不 得从事 危害国 家
安全
、公 共利益 的个人 信息处 理活动 。
第十 一 条
国 家 建 立 健 全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制
度, 预防和 惩治侵 害个人 信息权 益的行 为,加 强
个人 信息 保 护 宣 传 教 育, 推 动 形 成 政 府、 企 业 、
相关 社会组 织、公 众共同 参与个 人信息 保护的 良
好环 境
。
第十 二条
国家 积极参 与个人 信息保 护国际
规则 的制定
,促 进个人 信息保 护方面 的国际 交流
与合 作,推 动与其 他国家 、地区 、国际 组织之 间
的个 人信息 保护规 则、标 准等互 认。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 三条
符合 下列情 形之一 的,个 人信息
处理 者方可 处理个 人信息 :
(一) 取得个 人的同 意;
(二) 为订 立、 履 行 个 人 作 为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合同 所必需 ,或者 按照依 法制定 的劳动 规章制 度
和依 法签 订 的 集 体 合 同 实 施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所 必
需;
(三) 为履行 法定职 责或者 法定义 务所必 需;
(四) 为应 对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或 者 紧 急
情况 下为保 护自然 人的生 命健康 和财产 安全所 必
需;
(五) 为公 共 利 益 实 施 新 闻 报 道、 舆 论 监 督
等行 为,在 合理的 范围内 处理个 人信息 ;
(六) 依照 本 法 规 定 在 合 理 的 范 围 内 处 理 个
人自 行公开 或者其 他已经 合法公 开的个 人信息 ;
(七) 法律、 行政法 规规定 的其他 情形。
依照 本法其 他有关 规定, 处理个 人信息 应当
取得 个人同 意,但 是有前 款第二 项至第 七项规 定
情形 的
,不 需取得 个人同 意。
第十 四条
基 于 个 人 同 意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的,
该同 意应当 由个人 在充分 知情的 前提下 自愿、 明
确作 出。法 律、行 政法规 规定处 理个人 信息应 当
取得 个人单 独同意 或者书 面同意 的,从 其规定 。
个人 信息的 处理目 的、处 理方式 和处理 的个
人信 息 种 类 发 生 变 更 的 , 应 当 重 新 取 得 个 人 同
意。
第十 五条
基 于 个 人 同 意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的,
个人 有权撤 回其同 意。个 人信息 处理者 应当提 供
便捷 的撤回 同意的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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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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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公 报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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