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PL 是 GPL 的一个为主要为类库使用设计的开源协议。和 GPL 要求任何
使用/修改/衍生之 GPL 类库的的软件必须采用 GPL 协议不同。LGPL 允许商业软
件通过类库引用(link)方式使用 LGPL 类库而不需要开源商业软件的代码。这使得
采用 LGPL 协议的开源代码可以被商业软件作为类库引用并 发布和销售。
但是如果修改 LGPL 协议的代码或者衍生,则所有修改的代码,涉及修改
部分的额外代码和衍生的代码都必须采用 LGPL 协议。因此 LGPL 协议的开源 代
码很适合作为第三方类库被商业软件引用,但不适合希望以 LGPL 协议代码为基
础,通过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开发的商业软件采用。
GPL/LGPL 都保障原作者的知识产权,避免有人利用开源代码复制并开发
类似的产品
关于开源协议
GPL
V2
和
V3
单从开源行业的 GPL 协议上来看,似乎开源 linux 产品上的一切是可以无
条件的开放和共享的,但是从实际的操作来看,在 GPL 相对的许可授权之下,又
有其相对封闭的一面,就这次的 GPL v2 到 GPL v3 的修订改版来说,正是 GPL
协议“封闭”一面的具体体现。
根据 GPL v2 的相关规定:只要这种修改文本在整体上或者其某个部分来
源于遵循 GPL 的程序,该修改文本的整体就必须按照 GPL 流通,不仅该修改文
本的源码必须向社 会公开,而且对于这种修改文本的流通不准许附加修改者自己
作出的限制。而在 GPL v3 的修订草案中,不仅要求用户公布修改的源代码,还
要求公布相关硬件,恰恰是这一条,由于触及和其他相关数字版权管理(DRM)及
其产品的关系,并且也 由于有和开源精神相违的地方,所以备受争议,甚至因此
也遭到了有着“LINUX 之父”之称的托瓦尔兹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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