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
导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务规范、加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提供服务
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账号信息注册和使用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公开互联网用户
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
利义务。
第七条 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含有职业信息的,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
互联网机构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应当与机构名称、标识等相一致,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
和所属行业类型等相符合。
第八条 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二)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三)假冒、仿冒、捏造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四)假冒、仿冒、捏造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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