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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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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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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用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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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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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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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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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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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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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
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用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
息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
导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务规范、加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提供服务
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账号信息注册和使用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公开互联网用户
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
利义务。
第七条 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含有职业信息的,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
互联网机构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应当与机构名称、标识等相一致,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
和所属行业类型等相符合。
第八条 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二)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三)假冒、仿冒、捏造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四)假冒、仿冒、捏造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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