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
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
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
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
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
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
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
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
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
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
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
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
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
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
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
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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