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数据等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等行为。
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在数据处理活动中
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财产权益。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行使
相关数据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
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市探索结构性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依法依规设立的、依约定确定的或者合规
登记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等。
第十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要求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提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数
据,并明确告知数据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相关主体应当按
照要求提供。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获取的数据,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
护职责,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用于突发事件应对以外的其
他用途。
突发事件应对结束后,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的数据进行封存或者销毁等安全处理。确需保留或者利用
的,应当经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本机构和本领域公共数据采集、编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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