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报告 | 宏观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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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垄断的起点
1930 年代,哈佛大学的爱德华·哈斯丁·张伯伦和剑桥大学琼·罗宾逊,摒弃了新古典
主义均衡范式,提出了新的垄断理论或不完全竞争理论。他们指出,实际的市场既不是竞
争的,也不是垄断的,而是这两种因素的混合;许多市场价格都既具有竞争因素,又具有
垄断因素,因此,企业家心目中没有纯粹竞争,只有垄断竞争的概念。这些理论更切合现
实,这就为垄断理论走进法律层面的应用奠定了基础。
后来,哈佛大学的 E.梅森及其弟子贝恩在张伯伦及罗宾逊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产业组
织理论(SCP 范式)。梅森的理论对托拉斯、垄断企业、大企业非常不利。他根据产业组
织理论告诉司法部门,看一个企业是否涉嫌垄断,主要不是看企业行为,更不是看市场绩
效,而是看市场结构——集中度高低、企业数量多少及规模大小。他们认为,集中度高的
企业倾向于提高价格、设置障碍,以谋取垄断利润,阻碍技术进步,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集中度过高的产业往往效率低下、市场绩效糟糕。
反垄断司法部门接受的第一个经济学理论就是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因此被称为“反
托拉斯法经济革命的第一声礼炮”。当时联邦助理司法部长便是哈佛大学的经济学家唐纳
德·特纳。他在司法部创立了经济学特别助理的职位,任命了一位经济学家担任该职并直
接向助理司法部长汇报。之后,吸引了一批年轻的经济学家来担任该职。
特纳建议执法部门出台合并指南。在哈佛学派的影响下,1968 年司法局颁布的《合并指
南》“是由一组经济和政策专家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职业律师共同制定的,其中蕴含着
产业组织分析框架”。该指南非常明确市场份额作为判断垄断组织的依据,体现了哈佛学
派的思想。受哈佛学派影响,美国司法部门在短时间内发起了美国历史上最为严厉的反托
拉斯行动,受到了美国企业界和经济学家的激烈批判。
1976 年的《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 of 1976)要求大公司在进行某些并购或要约收购之前,必须向联邦
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托拉斯部门提交通知。法律要求打算合并的公司提交一份 HSR
表格,也称为“合并和收购的通知和报告表格”,通常称为合并前通知报告,监管机构根
据反托拉斯法审查拟议合并。福特总统将该法案签署为法律,作为对现有反托拉斯法(包
括《克莱顿反托拉斯法》)的修订。
二、70 年代著名反垄断案例:拆分 AT&T,开放 IBM
AT&T
受此影响,1974 年,联邦政府正式起诉 AT&T,理由是利用从电子设备获得的利润补贴
电话网络,阻止其他运营商链接到本地制造商,通过拒绝购买非贝尔供应商的设备,垄断
了电信设备市场。这个官司一打就是近 10 年,AT&T 在 1982 年同意接受司法部裁决方
案。1984 年这家全美最大的通信公司被拆分成 7 个大型区域性电话控股公司,只保留了
长途电话业务和贝尔实验室、西电公司,规模和销售额都被削减了 80%以上。
AT&T 的拆分推动了通讯领域的竞争和创新,打败垄断的并不是拆分或者反垄断法案本身,
而是涌现出的技术创新。在这之前,AT&T 之所以能发展壮大,都是依赖于贝尔实验室的
各种专利商业化。政府反垄断的第一个杀手锏,就是强迫贝尔实验室和 AT&T 开放晶体管
专利,让美国公司免费获得。专利授权开放后,AT&T 还承诺不制造晶体管,于是一大批
后继者纷纷杀入市场。IBM、德州仪器、飞歌都是在这个时期成立的,正式开启了半导体
时代,为之后的个人计算机奠定了技术基础。
IBM
1969 年 1 月 17 日,美国司法部(Justice Department)向纽约南区美国地方法院提起
了针对美国诉 IBM 案的投诉。该诉讼称 IBM 垄断或试图垄断通用电子数字计算机系统市
场,特别是主要为商业设计的计算机,从而违反了《谢尔曼法》第 2 节。司法部试图将其
拆分为可相互竞争的较小的公司。在被司法部起诉 5 个月后,IBM 宣布一项重大举措,把
向用户捆绑式销售软件和服务的模式,改为分别计价销售,也就是所谓的价格分离,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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