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 境 外 接 收 方 所 在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数 据 安 全 保 护 政 策 法 规 和 网 络 安 全 环 境 对 出 境 数 据 安 全
的 影 响 ; 境 外 接 收 方 的 数 据 保 护 水 平 是 否 达 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
( 三 ) 出 境 数 据 的 规 模 、 范 围 、 种 类 、 敏 感 程 度 , 出 境 中 和 出 境 后 遭 到 篡 改 、 破 坏 、 泄 露 、 丢
失 、 转 移 或 者 被 非 法 获 取 、 非 法 利 用 等 的 风 险 ;
( 四 ) 数 据 安 全 和 个 人 信 息 权 益 是 否 能 够得 到 充 分 有 效 保 障 ;
( 五 ) 数 据 处 理 者 与 境 外 接 收 方 拟 订 立 的 法 律 文 件 中 是 否 充 分 约 定 了 数 据 安 全 保 护 责 任 义 务 ;
( 六 ) 遵 守 中 国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情 况 ;
( 七 ) 国 家 网 信 部 门 认 为 需 要 评 估 的 其 他 事 项 。
第 九 条 数 据 处 理 者 应 当 在 与 境 外 接 收 方 订 立 的 法 律 文 件 中 明 确 约 定 数 据 安 全 保 护 责 任 义 务 ,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数 据 出 境 的 目 的 、 方 式 和 数 据 范 围 , 境 外 接 收 方 处 理 数 据 的 用 途 、 方 式 等 ;
( 二 ) 数 据 在 境 外 保 存 地 点 、 期 限 , 以 及 达 到 保 存 期 限 、 完 成 约 定 目 的 或 者 法 律 文 件 终 止 后 出
境 数 据 的 处 理 措 施 ;
( 三 ) 对 于 境 外 接 收 方 将 出 境 数 据 再 转移给 其 他 组 织 、 个 人 的 约 束 性 要 求 ;
( 四 ) 境 外 接 收 方 在 实 际 控 制 权 或 者 经 营 范 围 发 生 实 质 性 变 化 , 或 者 所 在 国 家 、 地 区 数 据 安 全
保 护 政 策 法 规 和 网 络 安 全 环 境 发 生 变 化 以 及 发 生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导 致 难 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时 ,
应 当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
( 五 ) 违 反 法 律 文 件 约 定 的 数 据 安 全 保 护 义 务 的 补 救 措 施 、 违 约 责 任 和 争 议 解 决 方式;
( 六 ) 出 境 数 据 遭 到 篡 改 、 破 坏 、 泄 露 、 丢 失 、 转 移 或 者 被 非 法 获 取 、 非 法 利 用 等 风 险 时 , 妥
善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的 要 求 和 保 障 个 人 维 护 其 个 人 信 息 权 益 的 途 径 和 方 式 。
第 十 条 国 家 网 信 部 门 受 理 申 报 后 , 根 据 申 报 情 况 组 织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 省 级 网 信 部 门 、 专 门
机 构 等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
第 十 一 条 安 全 评 估 过 程 中 , 发 现 数 据 处 理 者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国 家 网 信 部 门 可
以 要 求 其 补 充 或 者 更 正 。 数 据 处 理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补 充 或 者 更 正 的 , 国 家 网 信 部 门 可 以 终 止 安
全 评 估 。
数 据 处 理 者 对 所 提 交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故 意 提 交 虚 假 材 料 的 , 按 照 评 估 不 通 过 处 理 , 并 依 法
追 究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第 十 二 条 国 家 网 信 部 门 应 当 自 向 数 据 处 理 者 发 出书 面 受 理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4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数
据 出 境 安 全 评 估 ; 情 况 复 杂 或 者 需 要 补 充 、 更 正 材 料 的 ,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并 告 知 数 据 处 理 者 预 计
延 长 的 时 间 。
评 估 结 果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数 据 处 理 者 。
第 十 三 条 数 据 处 理 者 对 评 估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在 收 到 评 估 结 果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国 家 网 信 部
门 申 请 复 评 , 复 评 结 果 为 最 终 结 论 。
第 十 四 条 通 过 数 据 出 境 安 全 评 估 的 结 果 有 效 期 为
2
年 , 自 评 估 结 果 出 具 之 日 起 计 算 。 在 有 效
期 内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数 据 处 理 者 应 当 重 新 申 报 评 估 :
( 一 ) 向 境 外 提 供 数 据 的 目 的 、 方 式 、 范 围 、 种 类 和 境 外 接 收 方 处 理 数 据 的 用 途 、 方 式 发 生 变
化 影 响 出 境 数 据 安 全 的 , 或 者 延 长 个 人 信 息 和 重 要 数 据 境 外 保 存 期 限 的 ;
( 二 ) 境 外 接 收 方 所 在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数 据 安 全 保 护 政 策 法 规 和 网 络 安 全 环 境 发 生 变 化 以 及 发 生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 数 据 处 理 者 或 者 境 外 接 收 方 实 际 控 制 权 发 生 变 化 、 数 据 处 理 者 与 境 外 接 收
方 法 律 文 件 变 更 等 影 响 出 境 数 据 安 全 的 ;
( 三 ) 出 现 影 响 出 境 数 据 安 全 的 其 他 情 形 。
有 效 期 届 满 , 需 要 继 续 开 展 数 据 出 境 活 动 的 , 数 据 处 理 者 应 当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6 0
个 工 作 日 前 重
新 申 报 评 估 。
第 十 五 条 参 与 安 全 评 估 工 作 的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对 在 履 行 职 责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 个 人 隐 私 、
个 人 信 息 、 商 业 秘 密 、 保 密 商 务 信 息 等 数 据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泄 露 或 者 非 法 向 他 人 提 供、
非 法 使 用 。
相关文档
评论